湖北省精准扶贫政策简要读本
已浏览:
一、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和程序
(一)识别标准
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2013年2736元)。吃、穿发愁,教育、医疗、住房没有保障。
贫困村:行政村贫困发生率比全省发生率高一倍,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无集体经济收入。
(二)识别程序
贫困人口:1.农户向村委会提交申请;2.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产生初选名单;3.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对初选名单签字后在村里张榜公示;4.乡镇对各村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将结果返回各村再公示;5.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将名单报县扶贫办审核认定,并在全县公告贫困户名单。
贫困村:1.在征求群众意见和村级组织充分讨论基础上,自愿提出申请;2.报乡镇审核,产生贫困村初选名单并公示;3.乡镇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县级公示;4.市州将贫困村名单及相关情况汇总报省扶贫办;5.省扶贫办对贫困村名单研究确定后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告。
二、脱贫攻坚机制保障政策
(一)贫困县约束机制
严禁实施各类形象工程:严禁搞华而不实的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景观景点等,严禁建设豪楼、地标和修大广场、挖大湖、建大喷泉等,严禁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种奢华铺张的庆典、仪式、会展、演出等活动,严禁搞形式主义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向基层单位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严禁参与民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百强县”、“小康县”等活动的申报。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2018年前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采取维修改造、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用等措施妥善解决。
严禁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住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
严禁扶贫工作中的懒政怠政乱政行为:对精准扶贫做得不好、完不成任务的县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严肃问责;对扶贫开发重视不够、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进行约谈提醒、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扶贫考核机制
考核范围和对象: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片区政策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减贫成效、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率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资金绩效和责任落实等。
考核结果和运用:按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县排列出A、B、C、D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C、 D等次的县,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等次且整改不力的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三)驻村帮扶机制
实现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全覆盖。每个工作队由3-5名干部组成,工作队员1-2年一轮换。每名驻村干部一年不少于180天的时间在贫困村吃住。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收受所驻村群众的财物,不准接受基层单位的宴请,不准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或者帮扶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准挪用帮扶资金。严格遵守驻村考勤和请假制度,因事外出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能力素质不高,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干部群众意见大,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予以召回。
(四)脱贫激励机制
对提前脱贫的扶贫对象,到2020年前,政策不变,投入不减,帮扶单位不撤。对按计划如期或提前脱贫的贫困村,由各县(市、区)对乡(镇)、村两级干部给予奖励。对2016年脱贫的贫困县,给予3000万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脱贫成效奖励;对2017年脱贫的贫困县,给予2000万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脱贫成效奖励;对2018年脱贫的贫困县,给予1000万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脱贫成效奖励。
三、主要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贫。推进特色产业对有条件的贫困村、贫困户全覆盖。加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力争每个贫困村建立1个以上合作组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至少加入1个合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提供“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贷款。
(二)培训转移。加大对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对接受高、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符合条件的同时享受职教资助政策。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各地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可提供交通补助。贫困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8元的生活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农家乐,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与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各地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三)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交钥匙工程”,房子竣工验收后直接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按照25、50、75、100、125平方米等户型进行建设,户型精准对应到人。严格控制搬迁户举债建房。通过发展特色经济、参与合作社经营、务工就业等渠道,提高搬迁户发展能力。
(四)生态脱贫。公益林补偿足额兑现到人。利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保护资金使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五)教育扶贫。学前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职业教育,免学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到大中城市接受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并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本科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研究生教育,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省属重点院校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个计划,面向贫困县招收农村学生。实行省属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收中职毕业生计划,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子女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将贫困县所有学校全部纳入“全面改薄”支持范围。
(六)健康扶贫。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到2019年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新农合住院合规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较2015年提高2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给予门诊救助。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当地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七)低保兜底。及时将符合低保和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纳入低保救助和五保保障范围。低保金实行补差按月社会化发放。到2019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八)资产收益扶贫。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带动贫困户增收。
(九)交通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实施撤并村通畅工程,将“三路”建设纳入通村公路并给予补助。
(十)水利电力。全面稳定解决贫困地区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解决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用电问题。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
(十一)“互联网+”扶贫。推进宽带网络覆盖贫困村。推进电商扶贫进农村示范工作。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
(十二)危房改造。贫困户危房改造财政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翻番、建房贷款全额贴息。
(十三)国土政策。实现贫困村土地整治项目全覆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整治项目,可将不超过20%的项目资金用于项目区内村庄整治和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基层党组织建设。集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选优配强村级领导班子,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
(十五)财政扶贫投入。落实“省、市州、插花地区县(市)分别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当年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存量资金中50%以上用于精准扶贫”的规定。落实资源整合机制,夯实扶贫投入县级整合平台。落实贫困村产业发展基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基金、贫困地区“双创”基金、社会救助扶贫基金。
(十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以及“担保基金+扶贫互助社+银行”“产业扶贫担保贷款”等融资方式。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费予以补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四、扶贫对象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退出标准
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两不愁三保障”。即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
贫困村出列: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退出程序
贫困人口:1.民主评议。召开民主评议会,拟定脱贫名单。2.核实认可。脱贫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核实,得到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3.公示公告。经拟脱贫贫困人口认可后,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公告脱贫。
贫困村:1.调查核实。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预出列贫困村进行入村调查、摸底核实,确定符合出列标准的贫困村名单。2.予以公示。在乡(镇)所在地公示。3.公告出列。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告出列。